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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收容人疾病診療作業要點 2
二、本所收容人疾病診療,以提帶至醫務中心門診及急診等二種方式為之
    。
民國 103 年 06 月 12 日修正
2
二、本所收容人疾病診療,以提帶至醫務中心門診及急診等二種方式為之
    。
民國 101 年 06 月 06 日訂定
2
二、本所收容人疾病診療,以排定時段至教區巡迴門診、提帶至醫務中心
    門診及提帶至醫務中心急診等三種方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