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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收容人疾病診療作業要點 1
一、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以下稱「本所」)為妥善運用現有醫療資
    源,加強收容人罹病時之診療照護,減輕其病痛,特訂定本要點。
民國 103 年 06 月 12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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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以下稱「本所」)為妥善運用現有醫療資
    源,加強收容人罹病時之診療照護,減輕其病痛,特訂定本要點。
民國 101 年 06 月 06 日訂定
1
一、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以下稱「本所」)為妥善運用現有醫療資
    源,加強收容人罹病時之診療照護,減輕其病痛,特訂定本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