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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職務宿舍宿舍管理費收費要點 4
四、借用人如積欠應繳之宿舍管理費達三個月以上,經催繳而未於期限內
    補繳者,本監得立即終止宿舍借用契約,收回宿舍並追繳其所積欠之
    費用。
民國 101 年 05 月 24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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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借用人如積欠應繳之宿舍管理費達三個月以上,經催繳而未於期限內
    補繳者,本監得立即終止宿舍借用契約,收回宿舍並追繳其所積欠之
    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