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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職務宿舍宿舍管理費收費要點 3
三、宿舍管理費由借用人每月繳納,並將收入款悉數解繳國庫。
民國 101 年 05 月 24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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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宿舍管理費由借用人每月繳納,並將收入款悉數解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