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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少年觀護所檔案閱覽室使用須知 9
九. 閱覽、抄錄複製檔案,應遵守本所有關規定,並不得有下列行為,違
    反者,依檔案法第 26 條規定停止使用檔案,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
    該管檢察機關偵辦:
(一)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二)拆散以裝訂完成之檔案。
(三)以其他方式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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