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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少年觀護所檔案閱覽室使用須知 6
六. 應用及查詢檔案一律在閱覽室,如有暫時離開之必要,應將檔案及所
    借用之文具交與陪同人員,不得攜出;使用電腦查詢全國檔案目錄者
    ,應先完成登出作業,始得離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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