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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 現行條文: |
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受刑人與眷屬同住實施要點 8八、經核准辦理與眷屬同住者,如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時,本監得拒絕之
:
(一)未帶身分證明文件者。
(二)形跡可疑者。
(三)酗酒或精神狀況有異者。
未經辦理登記者,不得代替或陪同已登記者與收容人同住或懇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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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經核准辦理與眷屬同住者,如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時,本監得拒絕之
:
(一)未帶身分證明文件者。
(二)形跡可疑者。
(三)酗酒或精神狀況有異者。
未經辦理登記者,不得代替或陪同已登記者與收容人同住或懇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