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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受刑人與眷屬同住實施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3 年 05 月 05 日
8
八、經核准辦理與眷屬同住者,如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時,本監得拒絕之
    :
(一)未帶身分證明文件者。
(二)形跡可疑者。
(三)酗酒或精神狀況有異者。
    未經辦理登記者,不得代替或陪同已登記者與收容人同住或懇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