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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檢察官代表票選辦法 第 4 條
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全體檢察官應以秘密、無記名及單記直接選舉之
方式票選檢察官代表。
民國 108 年 06 月 27 日修正
第 4 條
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全體檢察官應以秘密、無記名及單記直接選舉之
方式票選檢察官代表。
民國 101 年 05 月 04 日訂定
第 4 條
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全體檢察官應以秘密、無記名及單記直接選舉之
方式票選檢察官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