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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苗栗看守所機密檔案管理規範 5
五、保管:
(一)機密檔案應與一般檔案分別存放,其他複製品亦同。
(二)機密檔案應另備保險箱或其他具安全防護功能之箱櫃,存放場所或
      區域,得禁止或限制人員、物品進出,如因公進出須設簿登記。
(三)機密檔案目錄,不予彙送公布。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