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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檢察長職期調任辦法 第 7 條
調任人員應依限赴調,除因特殊情形報奉核准外,如逾期赴調,視情節輕
重予以議處。
民國 101 年 03 月 30 日訂定
第 7 條
調任人員應依限赴調,除因特殊情形報奉核准外,如逾期赴調,視情節輕
重予以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