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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檢察長職期調任辦法 第 3 條
檢察長之調任,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於下列範圍內行之:
一、調任其他檢察署或檢察分署檢察長。
二、調任法務部或其所屬機關相當之職務。
民國 101 年 03 月 30 日訂定
第 3 條
檢察長之調任,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於下列範圍內行之:
一、調任其他法院或分院檢察署檢察長。
二、調任法務部或其所屬機關相當之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