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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看守所辦理送與收容人飲食及必需物品實施要點 1
一、法令依據:
(一)羈押法施行細則第 85 條:
      送與被告之飲食及必需物品,應予檢查。其種類及數量依左列規定
      限制之:
      飲食:
      以食品罐頭、糖果糕餅、菜餚水果為限。每次不得逾二公斤。但有
      損被告健康,夾帶違禁品或妨害看所守紀律者,不許送入。
      必需物品:
      被、毯、床單、枕頭、鞋襪、手巾及筆等每次各以一件為限,破損
      不堪使用時,准再送入。肥皂、牙膏、牙刷、墨汁及墨水等,每次
      各以三件為限。信封每次五十個,信紙一百張,草紙二包。圖書雜
      誌每次三本。報紙每天一份,但夾帶違禁品或妨害看守所紀律者不
      許送入。圖書雜誌及報紙之內容,有礙於被告之羈押目的者,亦不
      許送入。
(二)監獄行刑法第 70 條:
      送入飲食及必需物品之種類及數量,得加限制,其經許可者,得逕
      交本人。
(三)監獄行刑法第 71 條:
      送入之財物認為不適當,或送入人之姓名、居住不明,或為受刑人
      所拒絕收受者,應退回之;無法退回者,得經監務委員會之決議沒
      入或廢棄之。經檢查發見私自持有之財物,由監務委員會決議沒入
      或廢棄之。
(四)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 83 條:
      送與受刑人之飲食及必需物品,應予檢查。其種類及數量依左列規
      定限制之:
      飲食:
      以食品罐頭、糖果糕餅、菜餚水果為限,每次不得逾二公斤。但有
      損受刑人健康,夾帶違禁品或妨害監獄紀律者,不許送入。
      必需物品:
      被、毯、床單、枕頭、鞋襪、毛巾及筆等每次各以一件為限,破損
      不堪使用時,准再送入。肥皂、牙膏、牙刷、墨汁及墨水等,每次
      各以三件為限。信封每次五十個,信紙一百張、草紙二包。圖書雜
      誌每次三本,報紙每天一份。但夾帶違禁品或妨害監獄紀律者不許
      送入。圖書雜誌及報紙之內容,有礙於受刑人之改過遷善者,亦不
      許送入。
(五)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 11 條:
      送入必需物品之種類及數量,得加限制。但飲食不得送入。
(六)法務部 85 年 7  月 22 日法 85 監決字第 18374  號函:
      1.禁止非接見親友之不明人士送入菜餚、物品。
      2.符合接見條件者,雖未辦理接見,仍准其送入菜餚、物品。
      3.送入之菜餚,應加標籤註明係收容人親友送入,並應登記係購自
        何處,未加標籤者,視同自己製作,如涉及違法,自負責任,在
        接受送入之窗口前,應明白揭示此項之意旨。
民國 101 年 03 月 05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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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令依據:
(一)羈押法施行細則第 85 條:
      送與被告之飲食及必需物品,應予檢查。其種類及數量依左列規定
      限制之:
      飲食:
      以食品罐頭、糖果糕餅、菜餚水果為限。每次不得逾二公斤。但有
      損被告健康,夾帶違禁品或妨害看所守紀律者,不許送入。
      必需物品:
      被、毯、床單、枕頭、鞋襪、手巾及筆等每次各以一件為限,破損
      不堪使用時,准再送入。肥皂、牙膏、牙刷、墨汁及墨水等,每次
      各以三件為限。信封每次五十個,信紙一百張,草紙二包。圖書雜
      誌每次三本。報紙每天一份,但夾帶違禁品或妨害看守所紀律者不
      許送入。圖書雜誌及報紙之內容,有礙於被告之羈押目的者,亦不
      許送入。
(二)監獄行刑法第 70 條:
      送入飲食及必需物品之種類及數量,得加限制,其經許可者,得逕
      交本人。
(三)監獄行刑法第 71 條:
      送入之財物認為不適當,或送入人之姓名、居住不明,或為受刑人
      所拒絕收受者,應退回之;無法退回者,得經監務委員會之決議沒
      入或廢棄之。經檢查發見私自持有之財物,由監務委員會決議沒入
      或廢棄之。
(四)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 83 條:
      送與受刑人之飲食及必需物品,應予檢查。其種類及數量依左列規
      定限制之:
      飲食:
      以食品罐頭、糖果糕餅、菜餚水果為限,每次不得逾二公斤。但有
      損受刑人健康,夾帶違禁品或妨害監獄紀律者,不許送入。
      必需物品:
      被、毯、床單、枕頭、鞋襪、毛巾及筆等每次各以一件為限,破損
      不堪使用時,准再送入。肥皂、牙膏、牙刷、墨汁及墨水等,每次
      各以三件為限。信封每次五十個,信紙一百張、草紙二包。圖書雜
      誌每次三本,報紙每天一份。但夾帶違禁品或妨害監獄紀律者不許
      送入。圖書雜誌及報紙之內容,有礙於受刑人之改過遷善者,亦不
      許送入。
(五)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 11 條:
      送入必需物品之種類及數量,得加限制。但飲食不得送入。
(六)法務部 85 年 7  月 22 日法 85 監決字第 18374  號函:
      1.禁止非接見親友之不明人士送入菜餚、物品。
      2.符合接見條件者,雖未辦理接見,仍准其送入菜餚、物品。
      3.送入之菜餚,應加標籤註明係收容人親友送入,並應登記係購自
        何處,未加標籤者,視同自己製作,如涉及違法,自負責任,在
        接受送入之窗口前,應明白揭示此項之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