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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受訓學員社團活動實施須知 9
九、社團活動之內容、時間、地點有變更時,填寫「學員社團活動變更申
    請表」如附件三,送本署人力培育科核備;活動限在本署內舉辦,非
    經許可不得有本署以外人士參與。
民國 101 年 02 月 24 日訂定
9
九、社團活動之內容、時間、地點有變更時,填寫「學員社團活動變更申
    請表」如附件三,送本署人力培育科核備;活動限在本署內舉辦,非
    經許可不得有本署以外人士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