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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受訓學員社團活動實施須知 7
七、學員社團置指導人員,由本署人力培育科教輔人員擔任。
民國 101 年 02 月 24 日訂定
7
七、學員社團置指導人員,由本署人力培育科教輔人員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