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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受訓學員社團活動實施須知 4
四、實施方式:
(一)依學員專長、興趣組成下列四類:
      1.學術性社團:以研究學術為目的之社團。
      2.文藝性社團:以研究文藝為目的之社團。
      3.康樂性社團:以提倡正當康樂活動為目的之社團。
      4.運動性社團:以提倡運動技能為目的之社團。
(二)社團活動時間視同正課,未經請假無故不到,以曠課論處。
民國 101 年 02 月 24 日訂定
4
四、實施方式:
(一)依學員專長、興趣組成下列四類:
      1.學術性社團:以研究學術為目的之社團。
      2.文藝性社團:以研究文藝為目的之社團。
      3.康樂性社團:以提倡正當康樂活動為目的之社團。
      4.運動性社團:以提倡運動技能為目的之社團。
(二)社團活動時間視同正課,未經請假無故不到,以曠課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