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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受訓學員社團活動實施須知 3
三、實施時間:在法務部矯正署(以下簡稱本署)上課期間每週星期三自
    下午二至五時止。
民國 101 年 02 月 24 日訂定
3
三、實施時間:在法務部矯正署(以下簡稱本署)上課期間每週星期三自
    下午二至五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