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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受訓學員社團活動實施須知 2
二、參加對象:三等監獄官班及四等管理員班受訓學員。
民國 101 年 02 月 24 日訂定
2
二、參加對象:三等監獄官班及四等管理員班受訓學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