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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受訓學員社團活動實施須知 12
十二、學員社團幹部在任期內表現優異或辦理活動成績優良者,陳報獎勵
      ,若違反以上規定,輕者予以警告,重者停止活動或解散社團,社
      團幹部並依三、四等學員獎懲要點規定議處。
民國 101 年 02 月 24 日訂定
12
十二、學員社團幹部在任期內表現優異或辦理活動成績優良者,陳報獎勵
      ,若違反以上規定,輕者予以警告,重者停止活動或解散社團,社
      團幹部並依三、四等學員獎懲要點規定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