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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受訓學員社團活動實施須知 11
十一、社團海報須書面社團名稱,經本署人力培育科核章後,依指定之場
      所張貼,活動結束兩天內拆除。
民國 101 年 02 月 24 日訂定
11
十一、社團海報須書面社團名稱,經本署人力培育科核章後,依指定之場
      所張貼,活動結束兩天內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