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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受訓學員社團活動實施須知 1
一、為加強陶冶學員性情,培養學習組織領導能力,及達到充實休閒生活
    之目的,特訂定本須知。
民國 101 年 02 月 24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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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加強陶冶學員性情,培養學習組織領導能力,及達到充實休閒生活
    之目的,特訂定本須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