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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收容人投稿獎勵規定 4
肆、前開之篇數以所列寫作之題材分開計算,不互為累積次數。
民國 101 年 02 月 10 日訂定
4
肆、前開之篇數以所列寫作之題材分開計算,不互為累積次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