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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收容人投稿獎勵規定 3
參、凡投稿並獲得刊登,且寫作題材及次數符合下列條件者即頒發獎狀 1
    幀。
一、參加優鼓藝術打擊樂團、複音口琴樂團、棒鐘樂團(手搖鐘)、深耕
    堡國樂團、美善竹琴樂團、儒芳掌中戲及北管樂團、工尺譜鑼鼓樂團
    、才藝坊、讀經班、禮佛班、唱詩班、書法班、戒毒班及爾後新增之
    相關藝術治療團或班別等,並以學習之心路歷程及獲益心得為題材者
    。
〈一〉監內投稿 2  篇。
〈二〉監外投稿 1  篇。
二、參加生命、品格教育專題演講或主題課程之聆後心得為題材者。
〈一〉監內投稿 3  篇。
〈二〉監外投稿 2  篇。
    以此為寫作題材者,需於內文或於文稿後附紙註記演〈主〉講者及主
    題。
三、其他自由寫作題材者。
〈一〉監內投稿累計 4  篇。
〈二〉監外投稿累計 3  篇。
民國 101 年 02 月 10 日訂定
3
參、凡投稿並獲得刊登,且寫作題材及次數符合下列條件者即頒發獎狀 1
    幀。
一、參加優鼓藝術打擊樂團、複音口琴樂團、棒鐘樂團(手搖鐘)、深耕
    堡國樂團、美善竹琴樂團、儒芳掌中戲及北管樂團、工尺譜鑼鼓樂團
    、才藝坊、讀經班、禮佛班、唱詩班、書法班、戒毒班及爾後新增之
    相關藝術治療團或班別等,並以學習之心路歷程及獲益心得為題材者
    。
〈一〉監內投稿 2  篇。
〈二〉監外投稿 1  篇。
二、參加生命、品格教育專題演講或主題課程之聆後心得為題材者。
〈一〉監內投稿 3  篇。
〈二〉監外投稿 2  篇。
    以此為寫作題材者,需於內文或於文稿後附紙註記演〈主〉講者及主
    題。
三、其他自由寫作題材者。
〈一〉監內投稿累計 4  篇。
〈二〉監外投稿累計 3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