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7:33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12
十二、申請人檔案應用完畢,本署業務承辦人員通知總務科出納人員,依 檔案管理局所訂「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收取費用及開立收 據,第一聯正本由申請人收執,影本由會計室存查。,複製品點交 申請人。
民國 101 年 02 月 06 日訂定
12
十二、申請人檔案應用完畢,本署業務承辦人員通知總務科出納人員,依 檔案管理局所訂「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收取費用及開立收 據,第一聯正本由申請人收執,影本由會計室存查。,複製品點交 申請人。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