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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看護視同作業收容人調用、訓練及獎勵要點 3
三、看護視同作業之工作項目如下:
(一)日常生活照顧服務。
(二)身體照顧服務。
(三)在衛生科醫療人員指導下所為之輔助服務。
(四)其他與看護性質不相違背且經指派之工作。
    前項所列各款工作項目之實際執行時,應注意不得涉及醫療及護理行
    為。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