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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辦理收容人家屬及外界參訪注意事項 5
五、參訪者進入戒護區應經檢查,並以身分證明文件由中控門審核後換證
    ,不得攜入戒護區之物品(如行動電話、照相機、皮包等各類監內管
    制品),仍依應規定暫放檢查站保管箱。
民國 101 年 02 月 02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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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參訪者進入戒護區應經檢查,並以身分證明文件由中控門審核後換證
    ,不得攜入戒護區之物品(如行動電話、照相機、皮包等各類監內管
    制品),仍依應規定暫放檢查站保管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