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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接見室寄送入物品注意事項 7
七、寄(送)入之飲食及必需物品,如違反刑事法令,有構成犯罪之虞者
    ,應併同該送入之飲食及必需物品,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民國 101 年 01 月 30 日訂定
7
七、寄(送)入之飲食及必需物品,如違反刑事法令,有構成犯罪之虞者
    ,應併同該送入之飲食及必需物品,移送司法機關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