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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接見室寄送入物品注意事項 6
六、寄(送)入之飲食及必需物品,應予檢查,有損收容人健康、夾藏違
    禁品或妨害監所紀律、或為收容人拒絕收受者,應退回之。無法退回
    者,得經監務委員會之決議保管、沒入或廢棄之。
民國 101 年 01 月 30 日訂定
6
六、寄(送)入之飲食及必需物品,應予檢查,有損收容人健康、夾藏違
    禁品或妨害監所紀律、或為收容人拒絕收受者,應退回之。無法退回
    者,得經監務委員會之決議保管、沒入或廢棄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