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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接見室寄送入物品注意事項 4
四、其他未臚列之飲食、物品,如客觀上確有影響戒護安全、妨害監獄秩
    序者,得限制寄(送)入。
民國 101 年 01 月 30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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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未臚列之飲食、物品,如客觀上確有影響戒護安全、妨害監獄秩
    序者,得限制寄(送)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