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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接見室寄送入物品注意事項 3
三、寄(送)入之飲食物品均應經過檢查,但檢查之手段方式不得違反比
    例原則。
民國 101 年 01 月 30 日訂定
3
三、寄(送)入之飲食物品均應經過檢查,但檢查之手段方式不得違反比
    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