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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檔案管理作業規定 8
捌、應用
二十八、民眾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等應用時,應以書面敘明理由為
        之,依據本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之規定辦理。
二十九、本署檔案應用,以提供複製品為原則。
        申請人除依本署規定提出申請外,並應繳交相關規費,方准其應
        用。
民國 101 年 01 月 17 日訂定
8
捌、應用
一、民眾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等應用時,應以書面敘明理由為之,
    依據本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之規定辦理。
二、本署檔案應用,以提供複製品為原則。
    申請人除依本署規定提出申請外,並應繳交相關規費,方准其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