捌、應用 二十八、民眾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等應用時,應以書面敘明理由為 之,依據本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之規定辦理。 二十九、本署檔案應用,以提供複製品為原則。 申請人除依本署規定提出申請外,並應繳交相關規費,方准其應 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