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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官倫理規範 第 6 條
檢察官執行職務時,應不受任何個人、團體、公眾或媒體壓力之影響。
檢察官應本於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之價值理念,不得因性別、種族、地域、
宗教、國籍、年齡、性傾向、婚姻狀態、社會經濟地位、政治關係、文化
背景、身心狀況或其他事項,而有偏見、歧視或不當之差別待遇。
民國 101 年 01 月 04 日訂定
第 6 條
檢察官執行職務時,應不受任何個人、團體、公眾或媒體壓力之影響。
檢察官應本於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之價值理念,不得因性別、種族、地域、
宗教、國籍、年齡、性傾向、婚姻狀態、社會經濟地位、政治關係、文化
背景、身心狀況或其他事項,而有偏見、歧視或不當之差別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