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核准與收容人同住之眷屬,請於入住當日指定時間,持本人國民身分 證或其他足以證明其身分之證件,至本監大門辦理登記。眷屬如因個 人因素未於指定時間辦理者,以棄權論。
一、經核准與收容人同住之眷屬,應於當日上班時間下午 15 時、16 時 、17 時(國定例假日另有上午 9、10、11 時之時段),持本人身 份證或足資證明身份之戶籍資料,向本監戒護科辦理入舍登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