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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苗栗看守所受理檢舉人身分保密作業注意事項 10
十、處理檢舉案件,函覆檢舉人與相關單位之文件,應分別發函;避免正
    本發文檢舉人,副本寄送其他單位之併列情形。如確有兩者併列之必
    要時,應僅列「檢舉人」字樣。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