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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南投看守所暨少年觀護所推動志願參與服務工作(志工)實施計畫 10
十、經費:運用志工服務所需費用,在本所年度預算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民國 100 年 11 月 24 日訂定
10
十、經費:運用志工服務所需費用,在本所年度預算相關經費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