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Toggle navigation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綜合查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看守所受理收容人申訴案件處理要點 8
八、場舍主管於受理收容人申訴後,不得因收容人提出申訴,藉故加以報 復或懲處,唯經調查如發現係收容人捏造事實,故意誣陷濫告或混淆 視聽者,視其情節輕重以違反規定議處。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