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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看守所受理收容人申訴案件處理要點 8
八、場舍主管於受理收容人申訴後,不得因收容人提出申訴,藉故加以報
    復或懲處,唯經調查如發現係收容人捏造事實,故意誣陷濫告或混淆
    視聽者,視其情節輕重以違反規定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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