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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看守所受理收容人申訴案件處理要點 7
七、遇收容人申訴困難之內容特殊,非處理小組所解決時,得簽請長官或
    有關人員列席評議或蒞會指導,或邀請教誨志工、醫師、律師或宗教
    團體人士列席諮商。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