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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看守所受理收容人申訴案件處理要點 3
三、處理小組由秘書擔任召集人,其組織成員如下:
(一)秘書。
(二)戒護科長。
(三)政風室人員。
(四)提報個案之場舍主管。
(五)教誨志工或專業人士(律師或知名人士)。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