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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看守所受理收容人申訴案件處理要點 2
二、於收容人申訴遭遇困難時,涉及層面較大,為期凡事合法、合情、毋
    枉毋縱,避免產生疑慮,因應業務需要成立「收容人申訴處理小組」
    (以下簡稱處理小組),以便集思廣益圓滿解決,共同維護團體之和
    諧。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