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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看守所受理收容人申訴案件處理要點 12
十二、凡收容人所申訴之困難事件,應由本所處理為原則,但收容人要求
      將其申訴案件直接交由法官、檢察官或視察人員時,不得加以拒絕
      。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