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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收容人申訴案件處理要點 9
九、申訴處理小組將決議以書面通知申訴人後,申訴人仍有不服,應於接
    獲通知後十日內以書面提出異議,並說明不服之理由。本監應即轉報
    法務部矯正署。
民國 103 年 01 月 08 日修正
9
九、申訴處理小組將決議以書面通知申訴人後,申訴人仍有不服,應於接
    獲通知後十日內以書面提出異議,並說明不服之理由。本監應即轉報
    法務部矯正署。
民國 100 年 11 月 03 日訂定
9
九、申訴處理小組將決議以書面通知申訴人後,申訴人仍有不服,應於接
    獲通知次日起三日內以書面提出異議,並說明不服之理由。本監應於
    接獲該書面次日起三日內檢附相關文件,轉報法務部矯正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