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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收容人申訴案件處理要點 6
六、收容人申訴處理小組由副典獄長擔任召集人,其組織成員如下:
(一)教化科長
(二)戒護科長
(三)政風室主任
(四)專家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 5  名。
    提報個案之管教小組教誨師、場舍主管或相關科室業務人員,得列席
    報告。
民國 100 年 11 月 03 日訂定
6
六、收容人申訴處理小組由副典獄長擔任召集人,其組織成員如下:
(一)教化科長
(二)戒護科長
(三)政風室主任
(四)專家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 5  名。
    提報個案之管教小組教誨師、場舍主管或相關科室業務人員,得列席
    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