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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收容人申訴案件處理要點 4
四、收容人提出申訴後,場舍主管及教區(值班)科員應詳加瞭解,並簽
    註處理意見後陳核,即移送申訴處理小組評議。
民國 100 年 11 月 03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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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收容人提出申訴後,場舍主管及教區(值班)科員應詳加瞭解,並簽
    註處理意見後陳核,即移送申訴處理小組評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