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Toggle navigation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綜合查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
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收容人申訴案件處理要點 2
二、收容人對本監(含戒治所)所為之處遇或處分,認有違法或不當,致 損害其權益或利益者,得向本監提起申訴。
民國 100 年 11 月 03 日訂定
2
二、收容人對本監(含戒治所)所為之處遇或處分,認有違法或不當,致 損害其權益或利益者,得向本監提起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