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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收容人申訴處理小組設置要點 6
六、各場舍主管對收容人申訴之案情,應盡保密之責任,遇涉及其他收容
    人或本監同仁時,應保持公正客觀的立場,並保護申訴的收容人。
民國 100 年 10 月 11 日訂定
6
六、各場舍主管對收容人申訴之案情,應盡保密之責任,遇涉及其他收容
    人或本監同仁時,應保持公正客觀的立場,並保護申訴的收容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