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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收容人申訴處理小組設置要點 4
四、遇收容人申訴事件之內容特殊,非處理小組所能解決時,得簽請長官
    或有關人員列席評議。
民國 100 年 10 月 11 日訂定
4
四、遇收容人申訴事件之內容特殊,非處理小組所能解決時,得簽請長官
    或有關人員列席評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