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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收容人申訴處理小組設置要點 3
三、收容人申訴案應由其本人以書面或口頭提出,經場舍主管及教區科員
    詳加瞭解,簽註處理意見陳核,陳核後立即開申訴處理小組會議,必
    要時亦得通知當事人到場陳述。
民國 100 年 10 月 11 日訂定
3
三、收容人申訴案應由其本人以書面或口頭提出,經場舍主管及教區科員
    詳加瞭解,簽註處理意見陳核,陳核後召開申訴處理小組會議,必要
    時亦得通知當事人到場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