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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受刑人與眷同住實施要點 9
九、受刑人與眷屬同住時,如違背紀律,經簽處違規者,於提監務委員會
    通過後,該受刑人在本監執行期間,不得再申請與眷屬同住。
民國 100 年 10 月 03 日訂定
9
九、受刑人與眷屬同住時,如違背紀律,經簽處違規者,於提監務委員會
    通過後,該受刑人在本監執行期間,不得再申請與眷屬同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