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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受刑人與眷同住實施要點 7
七、經核准與眷屬同住者,由戒護科內勤通知受刑人眷屬(配偶),於指 定時間來監,經通知後,眷屬(配偶)如因個人因素,未能於指定時 間內到監者,以棄權論之;並停止 3 個月不得提出申請。
民國 100 年 10 月 03 日訂定
7
七、經核准與眷屬同住者,由戒護科內勤通知受刑人眷屬(配偶),於指 定時間來監,經通知後,眷屬(配偶)如因個人因素,未能於指定時 間內到監者,以棄權論之;並停止 3 個月不得提出申請。